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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科学教育网苏苏来为大家讲解下。鞍山人事编制网,鞍山市人力资源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要上微头条# 辽宁鞍山公务员待遇,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入职,鞍山某县公务员,每月到手5500(含乡镇补助、车补),13薪2500,取暖费2500,绩效奖30000,房补5000,公积金双边2200 ,缴存基数9250,年到手10.6万左右;加上公积金,年收入13.2万元以上。
不知道这个收入在当地如何呢?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
#晒晒工资# 辽宁鞍山的公务员,一个月工资有多少钱呢?
坐标是辽宁省鞍山市,下面县区的副科级公务员,每个月到手工资是4000元,车补650元,年底十三个月工资两千多块钱 ,一年的绩效总共2万。这样算下来,一年总共的工资是7.8万元。
公积金每个月1000块多一点。看来辽宁的公务员工资还可以,虽然几年东北经济不景气,但辽宁毕竟是90年代之前全国人均收入最高的地方,这个工资在全国也不算高,也不算低。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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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院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公示名单(第三批)#鞍山头条#
2021年度鞍山市各级机关(含法院系统)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公示名单(第二批)#鞍山头条#
#鞍山头条#
公务员在我们东北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
很多人也把它当成第一职业,那么什么专业更适合考公务员呢?
23年考研卷上了天!考研报考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0%,达到惊人的548.4万人,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人这么热衷考研了。为啥呢?社会真的需要这么多人去做研究、搞科研吗?难道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那么热衷学业,非要往更高的学历上进修吗?考研变得如此疯狂,个人感觉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三年的疫情使得社会上的经济活动低迷,企业不景气,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减少,导致就业难,迫使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一方面规避就业难问题、同时也期待自己的学历提升,以求有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2.社会上的各种教培机构、考研辅导班以及各类就业导师,报考导师、职业规划大师们受利益的驱使下,大肆过度宣扬考研的各种优势,无疑对考研的严重内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盲目跟风的从众心理,当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考研时,更多的人会选择跟从,义无反顾地涌入考研大军。
这样的结果只有一个,可以预见,随着研究生毕业人数的逐年增多,研究生也会在就业市场失去优势与竞争力。大家在去卷博士,最终导致学历贬值。看着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去竞聘公务员、社区岗位,甚至前段时间浙江有的博士生在送外卖,大家就应该明白这不是危言耸听。我想奉劝大家,路不止一条,大家一定想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什么,适合做什么,不要被机构和各路导师忽悠去盲目考研。希望明年考研人数不要再走高了,也希望今年考研的学生们既然选择了,就认真准备,得偿所愿!#考研# #考研人加油# #23年考研# #考研人数# #考研人数五年翻一倍# #头号创作家# #头条创作挑战赛# #写给我的孩子#头号周刊# #教育听我说##鞍山微头条##秋日生活打卡季#
协商解除还是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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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成某于2009年12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专业教师岗位。2019年11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培训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给予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
成某离职后,该培训机构未支付经济补偿,成某提起仲裁申请。案件处理过程中,培训机构提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成某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女同事,他因此引咎辞职,因此培训机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培训机构提交了微信截图,证明成某存在骚扰同事行为,但未证明成某是自行辞职。成某主张: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培训机构提出的,所以培训机构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培训机构支付成某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成某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具体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解除劳动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并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应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培训机构以成某自行辞职为由拒绝履行生效的解除劳动协议书,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最终未采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培训机构提出的成某存在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同事行为,《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故对于成某的行为,培训机构可协助受害人选择报警或向成某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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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了,却被开除了公职。”辽宁鞍山,55岁的凤某,是某校的高级数学老师,因给初一学生有偿补课,被人举报,教育局决定开除凤某公职,撤销其教师资格。凤某不服,诉至法院。
(来源:鞍山中院)
有部分学生从小学升入初一,不能适应学科变化,尤其是数学难度增大,因此,有人找到高级数学老师凤某,希望能帮这部分学生补习一下数学。
凤某在帮学生补习过程中,被人发现,将此事举报给了当地的教育局执法大队。
教育局收到举报后,立即对凤某立案调查,同时追缴凤某违法所得1600元,并将违规事宜,通知了其所在的学校。
凤某认可教育局的执法大队,对其违规行为的事实认定,自愿写了悔改书,诚心表示悔改,希望能够得到一次改正的机会。
但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做出了处理意见,仍决定开除凤某公职,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育局将对凤某的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发给了凤某所在的高中,同时,又将处理决定,以典型案例形式,在当地电视台上播放。
凤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教育局未向其送达处理决定书的行为违法,并且,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
教育局答辩称,对凤某的处理决定文件,已经委托其原任职学校送达。决定文件也已在电视台予以公开,凤某的请求没有道理,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普法行动#
1. 教育局是否有开除教师的职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由此可知,开除公办教师的决定权在教育局,教育局开除凤某公职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但按照程序规定,开除凤某公职应由教育局决定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但教育局并未报送人社部门备案,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
2.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等义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开除公职是较重的行政处理决定,但在对凤某处理决定前,未给其陈述、申辩权、告知权、听证权等权利,侵犯了凤某的合法权利。
3. 教育局的处理决定,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由此可知,对凤某的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凤某,并告知其救济渠道。
但教育局只是将文件发至凤某所在学校,并未直接通知凤某,送达方式不合法;而在电视台上公布处理决定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定送达程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教育局不服,向鞍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撤销教育局的处理决定,同时,责令其对凤某违规补课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换言之,教育局可以再次做出开除凤某的决定,但要符合法定程序。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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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头条#
莫非我拥有的是两条命肉身与精灵:
身体上的残痛阻碍了我的前程
灵魂却仍然恋恋不舍于诗词歌赋的咏诵
我默默的在人事间忍隐
莫非我拥有的是两条命
一条命是我肉身
而另一条命却是我诗情画意的精灵
肉身在生活里遭遇磨难残痛
精灵在世界之外穿越驰骋
肉身在现实之中忍隐坚挺
精灵在梦想之中潇洒浪漫
肉身在人与人之间沉默寡言
精灵在宇宙之中徜徉醉魂
肉身吃着五谷杂粮煎饼果子
精灵全部享受的是心灵鸡汤
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不同意,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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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勇鹤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医适公司,2016年1月林勇鹤与医美公司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林勇鹤任医学副总监,月薪3,500元。2019年1月,林勇鹤、医适公司签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勇鹤任医学项目副总监,月薪4,500元。
2018年5月期间,林勇鹤负责的“厦门会场幻灯片”(医美公司与葛兰素史克的项目,订单金额2,380元),因林勇鹤未检出幻灯片的翻译错误,致客户向医适公司反馈要求“提高并保证专业服务水准”,后该项目以2,146.50元结算。2019年6月期间,林勇鹤负责的“万瑞舒幻灯片”(医美公司与葛兰素史克公司的项目,订单金额30,180元),因文稿未达到客户要求,7月24日客户取消订单。2019年10月期间,林勇鹤负责“ers慢阻肺年度回顾”及“ers2019新视点幻灯片”(医适公司与辉正公司的项目,订单金额70,518.62元),客户否定林勇鹤对该文稿的制作,最终文稿由客户自行撰写,客户于11月21日提出重新结算费用,就该项目,医适公司最终以38,209.82元予以结算。
2019年10月29日,医适公司向林勇鹤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损失,公司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林勇鹤(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调解,并于11月2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自2019年10月29日起与医适公司(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并按每月20,790元标准支付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2.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10月29日工资20,790元。该会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裁决[黄劳人仲(2019)办字第2576号]:医适公司与林勇鹤恢复劳动关系;医适公司支付林勇鹤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23日工资11,689.66元;对林勇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林勇鹤、医适公司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现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林勇鹤在工作中,频频出现问题,令客户投诉、取消订单、降低订单金额,故对于林勇鹤这样的劳动者,即使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亦不能使劳资双方的关系达到良好、融洽的状态,反而会使双方更加剑拔弩张。恢复劳动关系将致使林勇鹤、医适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妥善履行,故对于医适公司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林勇鹤可就医适公司违法解约另行主张相关的权利。基于林勇鹤、医适公司劳动关系不予恢复,故对于林勇鹤主张的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就双方间应否恢复劳动关系。林勇鹤认为双方间应恢复劳动关系,而医适公司则表示原岗位因公司架构调整已被撤销,且林勇鹤的消极工作态度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双方不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本院对此认为,其一,林勇鹤原任医学副总监,2019年1月医适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以及医学部人员框架结构的调整,决定该部门不再设医学副总监一职,该职位被撤销,故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其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劳动关系是一种包含了经济关系和人身隶属关系的特殊社会关系,整个劳动过程的顺利实现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相信任和配合,即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虽医适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林勇鹤的劳动合同,但林勇鹤的岗位已撤销,且因林勇鹤的不当行为已造成医适公司对其丧失基本信任而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据此本院认为,医适公司与林勇鹤恢复劳动关系缺乏合意及信任基础,一审法院对林勇鹤要求恢复与医适公司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律师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构成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二倍赔偿金,但在法院裁判口径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以双方合作互信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法院不会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即使判决也无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建议劳动者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二倍赔偿金,以免增加诉累。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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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鞍山台安县的县城内的老师,机关,公务员有车补,乡下老师有车补,我们为啥没有?
因打听同事工资违反公司保密协议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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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4 日,陈某入职辽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机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试用期 3 个月;约定计时工资 2700 元每月,试用期工资 2295 元每月。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向陈某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陈某因在 2019 年 12 月 13 日因不胜任本岗位,被某银行退回公司,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现场访谈后调岗到沈阳某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的"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违反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认可、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现场访谈并口头告知与陈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
判决书显示,早在陈某入职时,公司就规章制度对他进行了培训。
根据该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薪酬保密原则:公司的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和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全体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自己的薪酬情况"。
陈某曾经的领导对他的工作进行了评价。2020 年 1 月 23 日,陈某曾工作的沈阳项目组负责人对陈某日常工作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
起诉索赔均被法院驳回
陈某被开除后,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于是,陈某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年终奖 500 元、劳动赔偿金 8000 余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某庭审中陈述,陈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该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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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头条#昨晚恐慌的都去抢菜了,今天焦虑了一天市内能否静默,现在已然略略释怀,该来的早晚会来,尽人事听天命吧!提醒大家明天把家里的煤气卡充值,别真有事了,守着冰箱挨饿!找市长也没用啊!
鞍山或者沈阳19.98旗享多少落地,算置换和公务员多少落地
求朋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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